|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18601号“NANO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6:2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8601号“NANO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85号
申请人:NANOCORE AP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8601号“NANO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与“NANO”纳米技术(nano technology)含义不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纳米核”不存在指代关系或关联关系,未表示商品技术特点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5323号“NANOC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在第2类、第7类、第12类、第17类、第19类、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NANOCORE”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仅相差一字,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上的“硫化纤维和矿物纤维;碳纤维;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软管和管子用非金属阀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和管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为“NANOCORE”,其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7类、第12类、第17类、第19类、第28类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技术、原材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三、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第2类、第7类、第12类、第17类、第19类、第28类商品上并未仅表示商品内容特点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7类、第12类、第17类、第19类、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7日
信息标签:[db: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