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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70838号“数能智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9:06: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35号
申请人:富联智能工坊(郑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0838号“数能智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7409号“数能设备设施管理 EQUIPMENT FACILITIES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18397A号“数能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品牌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数能智控”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数能网”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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