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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3069号“康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2: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54号
申请人:青岛公平有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3069号“康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622号“華康Hua Kang及图”商标、第38569261号“康华生物”商标、第6751372号“华康HK及图”商标、第13673052号“华康”商标、第20440323A号“康華”商标、第711087号“华康”商标、第9070334号“华康100%”商标、第3261118号“康华及图”商标、第48209231号“康桦”商标、第8489078号“华康HuaKingfood及图”商标、第20435439号“康华园KHY及图”商标、第11449245号“康华园”商标、第10360714号“华康”商标、第50039214号“康华优品KangHua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含义、组成元素、设计理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康华”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華康”、引证商标二“康华生物”、引证商标三、七显著识别文字“华康”、引证商标四、十三“华康”、引证商标五“康華”、引证商标六“华康”、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康华”、引证商标九“康桦”、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识别文字“康华园”、引证商标十二“康华园”、引证商标十四显著识别文字“康华优品”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鳀鱼(非活)、肉罐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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