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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9357号“元水气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51号
申请人:安徽鸿飞路九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9357号“元水气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7792号“QA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元水气通及图”构成,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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