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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2454号“快电(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69号
申请人:北京车主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2454号“快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52049号“快电”商标、第16780774号“快电”商标、第63612690号“快电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快电”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充换电开放平台,为中国470万电动车提供充电网络服务,车主可通过“快电”APP享受一键找好桩、一键充电等服务。“快电”APP已荣获诸多荣誉。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快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及下载量资料、媒体报道资料、有关领导参观记录、行业报告记录、排名资料、协会成员资料、团体标准起草资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推广平台账号认证证书、荣誉资料、参展及广告合同、合作合同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无固有含义,其所表达的含义与指定服务不存在仅直接表示的关系,不属于指定服务的惯用描述性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自2020年注册“快电”商标以来,一直将该商标用作旗下重点核心品牌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快电”APP自2020年5月上线以来至2023年3月31日,注册用户已突破900万大关,交易用户量突破500万,并仍处于加速增长中;“快电”商标自注册、投入使用以来,品牌知名度较高,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和市场主体足以将“快电”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快电”在辞海、新华字典、百度百科等辞典或检索平台的查询结果;
2、申请人已注册的“快电”商标资料;
3、关联公司的关系声明及工商信息资料;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荣誉资料;
5、有关领导视察的报道资料;
6、“快电”APP上线记录及用户注册量报道资料、排名的报道资料;
7、“快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料;
8、服务合同及发票、合作协议、付款凭证及实景图;
9、代言合同;
10、宣传册;
11、相关公司的审计报告;
12、广告投放合作协议、广告投放实景图、发票;
13、参展合同及报道资料;
14、荣誉资料;
15、媒体报道资料;
16、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现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上仍为权利状态确定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快电”,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快电”二字,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快速充电”等含义,其用于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将“快电”作为一款充电类APP的名称使用,并非“快电”二字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从而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区分服务来源,故申请人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虽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但鉴于我局可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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