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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3692号“民族纯爷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81号
申请人:陈雄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3692号“民族纯爷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66885号“民族 1935”商标、第64592966号“民族”商标、第65011648号“民族 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三份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民族纯爷们”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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