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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4430号“M.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4: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46号
申请人:北京适逢其时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4430号“M.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0957号“双牛及图”商标、第29648767号“漫林服装有限公司 ML”商标、第51587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木器制作;纸张加工;服装制作;艺术品装框;烧制陶器;雕刻;图样印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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