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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65358号“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04号
申请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65358号“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4766号商标、第174596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医疗诊所服务;理疗;医药咨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院;人工授精;试管受精;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美容院;眼镜行;保健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动物养殖;农场设备出租;卫生设备出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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