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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3346号“weiy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26: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11号
申请人:安徽省微云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3346号“we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0412号“网集及图”商标、第16512988号“微蕴weiyun”商标、第19239552号“WEI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42767号“唯云 WE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除寻找赞助以外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4304号图形商标、第17773769号“沃客工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认读印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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