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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48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7:44
经十茶宴 一叶百味一世倾香及图、第29857838号“秦楚漫川QIN CHU MAN CH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红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白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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