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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5848号“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37: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53号
申请人:西宁车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5848号“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3927号“家”商标、第10953966号“家”商标、第9549002号“豕”商标、第51333489号“家育系 豕”商标、第9564304号“家”商标、第53334250号图形商标、第38829500号“家和吉超市连锁 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豕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中“豕”、引证商标五、七中“家”、引证商标六图形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二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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