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质量控制、材料测试、建筑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王海滨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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