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371517号“曦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43号
申请人:陈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71517号“曦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1039号商标、第36709999号商标、第93080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有明显的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