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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2406号“好点HAOD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98号
申请人:郭广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2406号“好点HAO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已注册类似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外包装图片、产品条形码、发票、采购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好点”及对应汉语拼音“HAODIAN”构成,使用在指定的火腿、猪肉食品、肉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消费者已经将之与申请人唯一紧密联系在一起,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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