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89667号“辛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29号
申请人:汶洛啤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89667号“辛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辛哈”为“SINGHA”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音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等商品在具体情境下并无任何贬义或消极含义,不会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消极的、负面的影响。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辛哈”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