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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1300号“以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3: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28号
申请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1300号“以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展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8884号商标、第1382826号商标、第5205933号商标、第162552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介绍;申请商标的驰名认定证明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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