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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69124号“超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8773号重审第0000004819号
申请人:超正(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8773号《超正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3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在部分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次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799号“正超ZHENGCHAO及图”商标、第3073669号“正超ZHENGCHAO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二)在奶茶(以奶为主)、可乐等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相应撤销公告已发布。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现已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孙志权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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