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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10203号“菲普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5: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298号重审第0000004854号
申请人:东莞市菲普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0298号《菲普莱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6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54603777号“菲普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且相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第51144558号“菲普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孙萍
王靖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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