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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0663号“稻万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764号
申请人:齐世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赤狐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0663号“稻万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明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3397号“万昌大米WANGCHANGDA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米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米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稻万昌”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万昌大米”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地理标志“万昌大米”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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