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122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8:22
莱斯及图、第46684043号“译瑄 YI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并未引证本案引证商标二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在评审具体理由中声明愿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三相近似的服务,但鉴于其在评审请求中坚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所有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基于全面审查原则,本案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是否可予以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