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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9153号“福茗山居 民宿FUMINGSHAN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35民宿FUMINGSHANJU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141号
申请人:长阳福茗山居民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焱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9153号“福茗山居 民宿FUMINGSHAN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第29、30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福茗吕记”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0719号“福茗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30155号“五家寨WUJIA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899012号“驻漫风清云淡 民宿ZHUMANFENGQINGYUND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34947号“王圪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96931A号“秋浦仙境QIUPUXIAN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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