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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5635号“转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288号
申请人:苏州农利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青草地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5635号“转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转机”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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