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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8576号“昆仑 KUN L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81号
申请人:河南贵华楼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拓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8576号“昆仑 KUN 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90022号“昆仑表 CORUM及图”商标、第5515060号“KunLun”商标、第5515065号“KunLun”商标、第4884973号“崑崙錶 COR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仅在钟;表;计时仪器;精密计时器;手表;表带;计时器(手表);表用礼品盒商品上有效。引证商标四仅在钟;表;精密计时计商品上有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不会使公众误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制钥匙圈;珠宝首饰;宝石;首饰配件;贵重金属盒;首饰盒;首饰包;首饰用礼品盒商品上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念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海绵钯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申请复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电镀制品(贵重金属电镀);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手镯;贵重金属坠饰;贵重金属手链;贵重金属项链;贵重金属戒指;贵重金属耳环;贵重金属袖扣;珠宝首饰;装饰品(珠宝);宝石(珠宝)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挥发碱(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昆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昆仑表”及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崑崙錶”中,仅在繁简写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手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金;珠宝首饰;黄琥珀首饰;玉雕首饰;贵金属合金;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黄金;珠宝首饰;黄琥珀首饰;玉雕首饰;贵金属合金;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金;珠宝首饰;黄琥珀首饰;玉雕首饰;贵金属合金;银制工艺品;翡翠;珍珠(珠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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