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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1542号“餠頭BING T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4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45号
申请人:东莞市大天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1542号“餠頭BING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指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并无任何关联,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餠頭BING TOU及图”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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