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舞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在“电缆”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时器;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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