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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65805号“联合智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5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71号
申请人:安徽联合智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5805号“联合智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6998号“联合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048号“联合智业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27919号“联合智业UNITED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61639号“联合宜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90896号“联合俪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919631号“联成智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7911502号“联合智业 UNITED INTELLIGENCEJIT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27日第181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代理;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评估;商业调查;公共关系;市场研究;民意测验;商业审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所”服务上予以维持,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13日第1807号《商标公告》上。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13日第181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商业审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联合智佳”,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维持注册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业专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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