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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75019号“BRAV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5: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07号
申请人:马威尔(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5019号“BRAV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8450813号“BRAVU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在“照相机(摄影);智能手机照相镜头;报警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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