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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8732号“赫博Her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5: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10号
申请人:青岛赫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8732号“赫博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5708号“赫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18013号“博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16582号“慧海百草园幼儿园HERB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78266号“NHER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577584号“LE HER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商标信息、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所获得的部分荣誉、申请商标部分宣传及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其余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故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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