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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53663号“JD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1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8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53663号“JD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125号“JDG”商标、第34197927号“JDC”商标、第34184780号“JDC”商标、第6632251号“JDC”商标、第3628614号“JDC”商标、第32930604号“精东钢JDG”商标、第16187024号“JDG-S1”商标、第42210832号“华为产品定义社区JDC JDC JOINT DEFINITION COMMUNITY”商标、第9334413号“JDC”商标、第46325738号“ JDC”商标、第63623779号“JINDAHE OPTICIAN JDC”商标、第7451916号“J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七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DG”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的量具、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十、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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