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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22208H2号“PADER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18:25关于国际注册第1322208H2号“PADE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00号
申请人:BARRY CALLEBAUT SCHWEIZ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2208H2号“PAD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642号商标、第14143010号商标、第30256009号商标、第141430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本案申请人曾经作为“PADERA”商标权利人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贵局在相关驳回复审案件中认可了申请人出具的同意书。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和第30类全部商品上的领土延伸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出具的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PANERA”品牌简介;申请人的“PADERA”商标在美国和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认证的商标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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