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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34982号“LA BOTTEG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1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03号
申请人:杭州叁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34982号“LA BOTTE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其中,申请商标中“Bottega”并非译成“酒店、酒馆”,而是具有其他寓意指向,与“La”组合在一起完全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国际注册第1070314号“BOTTEGA DEL CAFFE 1478 DERS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64927号“LA BOTTEGA DEL CAF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商标权利处于无效状态。申请人已对第15923277号“BOTEGA FRATELLI SAL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第63510720号“BOTEGA PIZZA ARTISANS SINCE 192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15、184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于2023年5月20日在餐厅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尚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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