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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14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59:58
b(指定颜色)、第17023451号图形商标、第18686177号“柏吉纳BAIJI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控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羊毛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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