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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9596号“BIOI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23号
申请人:技术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9596号“BIOI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IOIRON”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具有显著性,对申请商标所指定服务的功能用途特点没有任何直接描述或说明,能够发挥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相关摘页、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BIOIRON”的宣传报道、其它含有“IRON”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IRON”易使人识别为由“BIO”和“IRON”两部分组成,具有“生物铁”等含义,指定使用在能源生产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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