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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13162号“SMARTADJU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2: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07号
申请人:英苏利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13162号“SMARTADJ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3261号“ADJUST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磁盘;CD盘(只读存储器);磁性数据介质;光学数据介质;光盘;CD盘(音像);光盘(音像)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用于胰岛素监测和跟踪血糖水平);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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