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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1667号“稻谷 DUL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39号
申请人:北京安通纵横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钲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1667号“稻谷 DU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8117号“金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54295号“DA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30168号“dul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笔记本;书籍装订用织物;墨水;钢笔;绘画仪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笔刀;削铅笔器(电或非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ULTON”与引证商标二“DALTON”、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ulgon”的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文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文具;学校用品(文具)商品以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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