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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5224号“新一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02号
申请人:海口新一番回转寿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5224号“新一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申请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45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55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预订临时住所服务上的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养老院服务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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