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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83778号“VINNO飞依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6: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35号
申请人:飞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83778号“VINNO飞依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1557H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15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申请人的工商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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