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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77222号“SI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0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62号
申请人:天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7222号“S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8143号“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相近,商标共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我局对《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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