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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82924号“皇家寝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78号
申请人:胡利洪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82924号“皇家寝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5083号“皇家寝室HUANGJIA QINSHI”商标、第61205723号“皇家海外”商标、第62356970号“皇家国际”商标、第61213462号“皇家乳胶”商标、第12300490号“皇家工坊”商标、第7799870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9559615号“皇家红及图”商标、第7090045号“皇家典藏”商标、第31971265号“皇家严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垫褥(亚麻制品除外)”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八、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皇家”,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枕头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枕头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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