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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17739号“三体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0: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07号
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希表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6317739号“三体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三体人”来源于知名科幻文学作品《三体》,三体人是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三体》作品最初在2006年5月开始通过杂志连载,《三体》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便已在国内和国际上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经合法授权持有《三体》作品的权利并负责主持“三体 IP”的商业开发和运营,申请人通过开展一系列“三体”主体活动及“三体”与其他知名品牌的联名活动使“三体”在不断提升知名度的同时也实现了商业价值。“三体”和“三体人”作为知名作品《三体》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同时也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造成损害。二、被申请人名下囤积58件商标,其中不乏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30、35等类别上注册了三体、三体人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485637号“三体宇宙”商标、第31671981号“Three 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三体》;《三体:黑暗森林》;《三体:死神永生》出版作品的部分页面;百度百科关于“三体人”的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网页信息;他人知名品牌的百度百科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25类、第33类、第35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或受让6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小说名称、影视剧名称相近似,如“三体”、“江南炙灶”、“有翡”、“音节跳动”、“步良人”、“囧妈”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刘慈欣先生授权申请人对“三体 IP”进行开发和运营,并授予申请人对《三体》系列文学作品维权的权利,申请人作为被授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三体》文学作品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三体》系列作品出版的的部分页面图片、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三体》文学作品为刘慈欣先生创作,并于2008年首次出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该作品所带来的相应权益和商业利益应属于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因此,“三体”作为在先知名作品的作品名称、“三体人”作为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被申请人未经刘慈欣先生及相关权利人允许,将“三体人”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刘慈欣先生的许可或与刘慈欣先生存在特定联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刘慈欣先生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知名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刘慈欣先生对《三体》文学作品名称“三体”及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三体人”与申请人在先知名作品名称《三体》高度近似,与该作品中着重体现的外星智慧文明种群名称“三体人”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6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小说名称、影视剧名称相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部分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请人亦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此类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Three Body”可译为“三体”,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翻译“三体”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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