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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85392号“融雪香茗Rongxuexiang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8: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145号
申请人:融雪(上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尤静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23385392号“融雪香茗Rongxuexiang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744945号“融雪”商标、第18355936号“融雪RongXu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糖;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融雪香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融雪”,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谷类制品、糖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糖、谷类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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