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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54695号“岚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29: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岚风钓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志强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54695号“岚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64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线上交易记录截图、销售发票、实体店铺品牌展示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特许经营加盟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岚风钓具特许经营授权加盟协议;
2、门店照片;
3、产品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4、淘宝店铺、京东店铺及相关宣传页面截图;
5、商品交易记录截图;
6、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
7、形象店终端陈列协议、委托采购协议、委托采购订单明细、售货确认书、发票、店铺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宁于2015年0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6月27日。2020年08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南京岚风钓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岚风钓具特许经营授权加盟协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主要侧重的还是商业管理,申请人前述证据无法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相关的商业管理服务。另外,证据2-7中的门店照片、网店经营信息截图、形象店终端陈列协议等证据亦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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