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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7589号“花开美美 huakaimei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4: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59号
申请人:郑州市花开美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637589号“花开美美 huakaime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65495号“花泽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产品销售资料、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隐形眼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部分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花开美美”与引证商标“花泽美美”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盒、隐形眼镜盒、擦眼镜布、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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