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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5113号“Trust ins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39: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89号
申请人:亚洲渔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东方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5113号“Trust in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58506、62141740号“TRSUTINSIDE”商标,第341038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安全监控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Trust inside”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Trust inside”与引证商标一、二“TRSUTINSIDE”字母组合相近,其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三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航仪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导航仪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内部通信装置、网络通信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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