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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6150号“Aeg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0: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484号
申请人: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6150号“Aeg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8494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58617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58672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69757号“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213636号“ECOAeg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5月27日第184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egis”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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