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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21086号“小大人潮童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1: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73号
申请人:冯博士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21086号“小大人潮童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987号“小大人及图”商标、第36964630A号“小大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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