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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27819号“NEXWI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2: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72号
申请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7819号“NEXW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1922号“NEWISE”商标、第48270431号“NEOWISE”商标、第13633464号图形商标、第12429937号图形商标、第37718765号图形商标、第6484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识别重点、发音读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NEXWISE”系列商标档案、官网和公众号页面、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互联网服务器;局域网服务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文件管理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服务器;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管理电子数据表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计算机应用程序(执行计算机维护工作用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雷达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无线电抗干扰滤波器;动作识别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报警器;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品。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NEXWISE”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服务器;互联网服务器;局域网服务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网络管理用计算机软件;文件管理用计算机程序;文件管理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服务器;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管理电子数据表用计算机软件;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数据管理用计算机;计算机应用程序(执行计算机维护工作用程序);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雷达探测器;红外探测装置;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无线电抗干扰滤波器;动作识别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报警器;防盗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烟雾探测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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