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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3369号“WRC INNOVATE●CREATE●CRITIC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1:46INNOVATE●CREATE●CRITICAL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37号
申请人:武汉智乐学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3369号“WRC INNOVATE●CREATE●CRIT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22311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156140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1202456S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G1435082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WRC”,虽申请商标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整体并未形成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仅一字母之差,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的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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