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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9543号“林记 庆塔煎包 QingTa Jian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3:47JianBao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03号
申请人:林庆塔 委托代理人:河北权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9543号“林记 庆塔煎包 QingTa Ji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13163号“一林记 YLINJI及图”商标、第63410834号“小林记”商标、第47728488号“林记港式地摊打边炉”商标、第27085842号“林记饼家 林记及图”商标、第47702828号“林记文创”商标、第8758149号“林记猪脚粉”商标、第62204237号“天鹅雪 林记及图”商标、第45505916号“庆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增强。3、引证商标二、三、五、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三、五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林记”;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八文字“庆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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