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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6659号“智能生日红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55号
申请人:向洪成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6659号“智能生日红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用作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项目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红酒”,使用在除红葡萄酒以外的白葡萄酒等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红葡萄酒商品上,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但是,申请商标“智能生日红酒”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商品功能用途的宣传描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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